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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州市花都区青年志愿者,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与社会保障事业的花都地区的各界青年组成的组成的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会的主管部门是共青团花都区委员会,接受广州青年志愿者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服务社会,扶助弱者,弘扬正气,倡导义务精神,为促进社会服务体系和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协调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在宪法及法律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  本会的工作原则是发扬民主,广开言路,实事求是,依法办事。
 

第二章  任 务
    第七条  组织、指导、协调、规划镇义务社会工作的开展,推广普及义务社会工作。
    第八条  逐步培养青少年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社会责任感,全面提高新时期的青少年素质,为青少年成长、成才服务。
    第九条  为各项社会公益事业及各种社会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为有特殊困难和需要帮助的居民及进城务工青年提供服务。
    第十条  针对不同时期对镇内居民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影响较大的、反映较为强烈的事情,组织义工协助镇政府解决困难,共同为全镇人民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  对我区在建设现代化中心城镇进程中的各项任务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与帮助。积极参与社区建设,为维护社区稳定、促进社区发展贡献力量。
    第十二条  维护和代表义工组织和义工的合法权益,致力于推进义务服务的法制建设,为义务服务创造良好环境。
    第十三条  制定各时期全区的义务服务推进计划,管理、指导和协调全区各义工组织开展工作,组织并举办大型活动。
    第十四条  开展义务社会工作理论调研,积极反映呼声、愿望和建议,广泛地代表和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开展与海内外义工组织、团体的交流和合作。
    第十六条  面向社会公开招募义工,建立由本会直接组织管理的义工队伍,做好义工和义工骨干的培训工作,为有需要的部门、组织机构及个人提供无偿的义务服务中介服务。
    第十七条  统筹组织全区义务服务的宣传工作,以及争取宣传媒体做好我区青年志愿者宣传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青年志愿者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十九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社会责任感强,品行良好,自愿和有能力从事义务社会工作的人员,年龄不限(16岁以下青少年须征得家长同意),由本人申请,经审批手续后,成为本会义工。
    第二十条  各镇、各行业事业单位、各学校或其他合法组织的青年志愿工作团体,承认本会章程,提交入会申请,履行入会手续,经审批后,可成为本会团队会员。团体会员中的青年志愿者会员离开有本区青年志愿者会员同等的权利和履行同等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统一印发表青年志原者服装, 青年志愿者证。会员需佩戴义工证进行服务。
    第二十二条  会员享有如下权利:
    1、对本会工作有讨论、建议、批评、监督的权利;
    2、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参加本会组织的业务培训,阅读本会有关书刊、资料等;
    5、提出困难和问题,请本会给予帮助解决;
    6、向本会推荐会员;
    7、本会允许的其他合法权利;
    8、有退会的自由。
    第二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如下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本会决议;
    2、自觉履行志愿服务的职责,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3、自觉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了解、反映青少年意见和要求;
    4、宣传本会宗旨,维护本会声誉,扩大本会影响;
    5、关心本会工作,主动向本会提出各种工作意见和建议。
    6、发扬“奉献、友好、互动、进步”的志愿者精神。
    第二十四条  会员不得利用本会名义及义工证进行牟利性活动。
    第二十五条  会员有以下情况,经理事会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
    1、会员的行为触犯有关法律法规;
    2、会员的行为侵害本会的声誉和利益。
   (本会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对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的个人和团体,成绩显著,经理事会讨论决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关心、支持和参加义务服务活动并为义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团体、部门和个人,本会将授予荣誉称号。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七条  义工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领导机构,下设理事会,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原则上在镇团委换届后当年召开,特殊情况时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可提前或延期举行,并由理事会召集。
    第二十八条  义工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1、听取和审议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2、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3、修改本会章程;
    4、选举产生本会理事会;
    5、决定其他需要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会在义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议决议,领导本会全部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四名,会长、副会长由主管部门推荐,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理事由主管部门推荐和义工联下一级义工组织以团体名义推荐,由义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任期三年。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1、决定召开日常的理事会以及义工代表大会;
    2、讨论、决策本会工作,组织完成章程规定的任务;
    3、决定本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及负责人的任命;
    4、审批义工会员的入会资格;
    5、决定对义工的奖励和处分;
    6、聘请本会荣誉顾问、顾问、名誉会长等荣誉职务;
    7、义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研究决定本会重大事务;
    8、行使义工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形式,当且仅当投票结果相等时,由会长行使最后决定权。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理事将按所代表的义工组织地域、工作性质等组成若干个工作领导小组,承担专门的调研工作,并就相关义工工作向理事会提出建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长由理事会任命,负责本会日常工作。秘书长原则上由专职人员担任。
    第三十六条  秘书处的职责是:
    1、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2、策划、组织、协调、指导本会各服务机构开展义务服务活动;
     3、宣传义工精神,推广义务工作; 
     4、招募义工,转介义工服务; 
     5、起草有关文件、议案、报告;  
     6、收集工作建议;  
     7、履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十八条  本会活动经费的来源有如下三条渠道:
     1、政府拨款;
     2、热心人士或单位的捐助;
     3、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的收支由秘书处统一掌握,接受主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并在义工代表大会上向代表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广州市花都区青年志愿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会如终止章程,需由理事会提出,青年志愿者代表大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多数通过,经主管部门批准,报区民政局注销。 

(花都区青年志愿者协会秘书处 2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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